5.肉牛年出栏50头或存栏100头以上;
6.肉羊年出栏100只或存栏100只以上;
7.肉鸭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
8.肉鹅年出栏5000只或存栏2500只以上;
9.肉鸽年出栏50000只或存栏10000只以上;
10.肉兔年出栏2000只或存栏1000只以上;
11.蜜蜂养殖200群以上;
12.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养殖专业户规模。
1.生猪年出栏50至499头或存栏30至299头;
2.肉鸡年出栏2000至9999只或存栏1000至4999只;
3.蛋鸡存栏500至1999只;
4.奶牛存栏5至99头;
5.肉牛年出栏10至49头或存栏20至99头;
6.肉羊年出栏30至99只或存栏30至99只;
7.肉鸭年出栏2000至9999只或存栏1000至4999只;
8.肉鹅年出栏1000至4999只或存栏500至2499只;
9.肉鸽年出栏10000至49999只或存栏2000至9999只;
10.肉兔年出栏500至1999只或存栏250至999只;
11.蜜蜂养殖100至199群;
12.其他畜禽的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通过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备案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备案信息实行联网直报,具体流程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备案管理系统上填写并提交基础信息,不具备上网填报能力的,应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委托机构填报基础信息,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委托机构组织代录入系统。
(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备案管理系统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模标准要求且信息完整的畜禽养殖主体予以备案,通过系统生成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的畜禽标识代码。
第十五条 畜禽标识代码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6位是县级行政区域代码,第7-8位是养殖畜禽种类代码,第9-14位是顺序码,第15位是校验码。
第四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