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3日以粤农农规〔2019〕10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兴办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畜禽养殖专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工作。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畜禽养殖备案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二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
第五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或具备)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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