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2)
    日期:2020-01-07 10:58  编辑: admin  来源: dara.gd.gov.cn  查看:
    核心提示:(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种畜禽品种来源材料(复印件); (三)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材料或资格材料(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五)种畜禽场平面图、粪污处理利用图; (六)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需提交)。 第七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规定审核发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种畜禽品种来源材料(复印件);

        (三)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材料或资格材料(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五)种畜禽场平面图、粪污处理利用图;

        (六)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需提交)。 

        第七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规定审核发放。

        第八条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种畜扩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发放。兴办单位、个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需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九条 商品代仔畜生产场、商品代雏禽生产场(含父母代种禽场、禽蛋孵化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发放。兴办单位、个人应当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需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审核标准,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第十一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如许可证注明项目发生变更,持证者应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许可证有效期满,持证者需申领新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适用本章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  畜禽养殖备案

        第十三条 达到以下设计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应当将场户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代码),以便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本地养殖规模: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1.生猪年出栏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

        2.肉鸡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

        3.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

        4.奶牛存栏100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