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11-01 09:57  编辑: admin  来源: www.mupinwang.com  查看:
    核心提示: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
        强制免疫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工作,也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各环节监管工作,确保免疫质量和效果,构筑牢固的免疫屏障,根据《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疫苗生产供应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管,抓好疫苗生产供应工作。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是疫苗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自律,诚信经营,认真落实疫苗质量安全责任制。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切实加强生产环节质量管控,严格按照产品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履行批签发手续,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从源头上把好疫苗质量安全关。各企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销售,认真遵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严禁虚假、夸大宣传,误导养殖场户,干扰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二、切实加强疫苗采购发放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疫苗招标采购管理,规范疫苗供应。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记录档案,确保疫苗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防疫一线。要坚持招标企业和招标价格报告制度,疫苗招标采购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不得单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各企业不得采取恶意方式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要切实规范疫苗运输、保存环节监管工作,确保疫苗从生产、运输到保存、分发全过程处于冷链条件下。健全完善疫苗发放调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疫苗采购发放记录档案,发放疫苗要逐级登记。免疫注射结束后的剩余疫苗要及时入库,加强管理,确保疫苗质量。
        三、切实加强疫苗使用环节管理
        各企业要切实发挥人才、技术优势,着力加强疫苗售后服务,本着疫苗销售与技术服务同步的理念,努力做到“疫苗销售到哪里,技术服务就跟踪到哪里”,有效指导养殖者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疫苗,保证免疫效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疫苗使用单位要切实健全完善疫苗使用有关管理制度。在使用疫苗前,要认真检查,并详细记录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号和有效期,如疫苗发生包装破损、颜色性状改变等,不得使用。在使用疫苗时,要及时了解畜禽健康状况,规范免疫操作,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要做好详细记录,及时规范建立免疫档案。疫苗接种后,要仔细观察动物反应,出现副反应要及时处理并上报。
        四、切实规范规模养殖场使用疫苗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大对规模养殖场使用疫苗的支持力度,加强冷链体系保障,做到无缝对接。确有需要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养殖场,必须及时将自购疫苗品种、数量和生产企业情况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养殖场必须具有相应兽医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有完善的购入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按规定保存。养殖场采购的疫苗,只限自用,严禁转手倒卖。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养殖场自购疫苗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五、切实抓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批签发、监督检验、飞行检查、驻厂监督、行政处罚等管理制度,发挥监督抽检与监督处罚的联动作用。着力加大疫苗监督抽检力度,重点强化疫苗使用及流通环节抽检,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和数量。对以最低价中标的疫苗,以及中标价格相差较大的疫苗,要进行重点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及相关企业,要根据兽药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撤销产品批准文号、取消定点生产资格等措施,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定点生产企业动态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疫苗市场秩序,坚决打击违反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使用规定,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走私疫苗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疫苗质量抽检情况,我部将及时向各地通报。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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