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奶再起波澜:高科奶业被指严重违约
    日期:2010-09-14 10:53  编辑: 超级管理员  来源: 中国企业报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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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玉华提供的(2009)株证内字第05924号、05925号、05926号、05935号公证书显示,太子奶管理团队按约准备了价值近4200万元的原材料,包括白砂糖、脱脂奶粉、聚乙烯等主要原材料,高科奶业相关工作人员也有签字,但高科奶业仍拒不移交经营管理权

        编者按太子奶曾经是国内乳酸菌饮料行业的“龙头”,一个多月前,它被宣布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锒铛入狱,关于太子奶的纷争似乎告一段落。但是,争论和抗争并没有结束。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这些争论与抗争,折射出的不仅有政府与市场、行政与法律、人情和法理等多重因素的复杂关系,而且有中国民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面对的复杂环境。我们会持续关注太子奶,我们期待守望的结果是公平和正义、是重生和振兴。

        沉默已久的李途纯终于通过代理律师发声,矛头直指湖南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奶业”)董事长文迪波。

        “文迪波说的不是事实,他拿不出证据,但我们有铁的证据。”湖南太子奶集团(以下简称“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的代理律师翟玉华9月12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翟玉华随即拿出一叠复印材料,对文迪波关于“李途纯背信弃义”的说法予以回击。

        这些材料显示,去年1月20日,由李途纯任董事长的太子奶为了摆脱财务危机,将公司资产租赁给高科奶业经营,租赁期限暂定为1年。

        1年过后,李途纯并没有如期拿回原属于自己的经营权。今年7月27日,株洲市官方证实:李途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相关报道见本报8月2日4304期第三版《太子奶悲歌》)。此前的7月23日,太子奶已被法院裁决正式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对于这种结局,文迪波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租赁期间,株洲市政府先后3次给李途纯重新接管太子奶的机会,“不是政府和高科奶业不讲诚信,是李途纯背信弃义”。
      到底是谁在撒谎

        “文迪波入主之后,太子奶生产经营加速下滑,2009年全年的销售收入仅为5亿余元,而公司2008年半年的销售收入都有13亿元。”一位高科奶业的销售人员说,“而且,公司流动资金全年缺乏,高科奶业又未按规定支付租金,也未按月发送租赁资产经营状况的财务报告,违反合同规定的基本义务。”

        文迪波所说的3次机会分别发生在去年7月、11月和12月。

        按照文迪波的说法,去年7月,政府与李途纯签订协议,李途纯承诺引进3亿元资金,否则太子奶的经营和重组权交给高科奶业,结果李途纯一分钱没筹到;同年11月,李途纯准备引进方正集团做太子奶的战略投资者,但在签署合同之前突然变卦;同年12月15日,李途纯再次向政府承诺,5天之内采购价值3000万元的原材料,但最终只完成1200万元,而且不是完全配套的产品。

        翟玉华认为,这3件事的真相不能证明“李途纯背信弃义”,相反能证明“高科奶业不讲诚信”。

        翟玉华提供的一份 《公司股东会决议》显示,由于李途纯未能在2009年8月31日前引进不低于3亿元的资金,公司履行承诺,被迫与高科奶业签订了一系列在翟玉华看来“显然不平等”的协议。

        关于引进方正集团的事,一位参与谈判的太子奶高管说,方正集团是李途纯亲自洽谈引进的,其初衷就是帮助李途纯走出困境,但文迪波私下告知方正集团李途纯已失去经营管理权,结果令方正集团不敢贸然进入,原因并非李途纯“突然变卦”。

        翟玉华提供的 (2009)株证内字第05924号、05925号、05926号、05935号公证书显示,太子奶管理团队按约准备了价值近4200万元的原材料,包括白砂糖、脱脂奶粉、聚乙烯等主要原材料,高科奶业相关工作人员也有签字。

        “按照协议,我们备好原材料,高科奶业应在2009年12月22日把经营权交还太子奶管理团队,但由政府、法院、经委、国资委相关代表和文迪波组成的太子奶事务处理5人小组在12月18日就说要停止移交,说让我们等等看。”一位亲近李途纯的人士说。

        这一等就过了春节,这位亲近李途纯的人士称,太子奶管理团队多次交涉,但有关方面避而不见,最终拒绝移交经营管理权。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代表与李途纯等太子奶股东签字认可的《会谈纪要》和《资产租赁合同》,高科奶业的租赁经营行为“完全是对太子奶集团公司实行保护性经营,帮助其恢复到正常经营状态”。

        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承租人应提供太子奶的生产恢复到正常经营状态(满足新接订单的需要)所需的流动资金,否则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所约定的股权处置收益分配权原则也一并取消。所谓正常经营状态,则是指一年内销售额达到约12亿至14亿元。

        “文迪波入主之后,太子奶生产经营加速下滑,2009年全年的销售收入仅为5亿余元,而公司2008年半年的销售收入都有13亿元。”一位高科奶业的销售人员说,“而且,公司流动资金全年缺乏,高科奶业又未按规定支付租金,也未按月发送租赁资产经营状况的财务报告,违反合同规定的基本义务。”

        翟玉华认为,高科奶业还恶意引相关投资者洽谈,违法违约私下单方承诺,抛售太子奶50%以上股权。而根据双方签订的文件,如一方违约及出售50%股权,太子奶公司可以终止租赁合同。

        为此,太子奶于去年11月19日和30日先后两次函告高科奶业,要求终止《资产租赁合同》,并提出赔偿要求。

        但由于李途纯未能在2009年8月31日前引进不低于3亿元的资金,所以太子奶不得不在同年12月15日与高科奶业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并承诺放弃先期向高科奶业主张的赔偿要求。
       为什么经营状态持续恶化

        文迪波承认自己“不懂工艺,实际上对市场也不清楚,我无法取代专家,也无法取代职业经理人”,但他认为自己是一座“桥梁”,“现阶段,就能力来说,我的位置一般人取代不了”。

        2009年12月15日签订的 《资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并没有改善太子奶的经营状况。

        这份补充协议将原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修改为“自2009年1月20日至承租人单方决定退出租赁关系为止”,并取消了原合同关于“承租人应提供太子奶集团公司的生产恢复到正常经营状态所需的流动资金,否则,出租人有权终止本租赁合同”的规定。

        “这是个不平等协议。”中共十七大代表、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翟玉华9月12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是高科奶业串通有关方面向出租方施压的结果。”

        翟玉华认为,让李途纯在5天之内采购价值3000万元的原材料,否则自动丧失对太子奶的一切权利,这种协议也显失公平,是一种“故意刁难”,“李途纯兑现承诺后,他们又拒绝交出经营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怕暴露出经营上的巨大漏洞。”

        文迪波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太子奶去年完成销售收入6亿元,实现利润4400万元,上缴税收3050万元,政府代太子奶偿还债务1.8亿元;不出意外,今年“全年能实现(销售收入)5个亿不成问题”。

        文迪波今年6月份接受另一家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一年多来,政府至少帮李途纯偿还了2亿元债务。

        “且不说这两个数字前后矛盾,光这点收入就能证明了他们经营管理的失败。”一位太子奶高管说,“除此之外,太子奶创业元老全部下岗,80%以上技术骨干和销售精英被其他企业挖走,营销核心团队从1000多人减少到150余人,员工总数也从1万多人减少到约2000人。”

        文迪波承认自己“不懂工艺,实际上对市场也不清楚,我无法取代专家,也无法取代职业经理人”,但他认为自己是一座 “桥梁”,“现阶段,就能力来说,我的位置一般人取代不了”。

        翟玉华认为,文迪波现阶段采取的恰恰是“破坏性经营”方式。例证之一来自河南许昌。当地一家奶业公司原为太子奶的OEM供应商,太子奶陷入财务危机后,这家公司开始私自冒牌生产太子奶。

        翟玉华说,高科奶业接手太子奶之后,这家公司就不断忽悠文迪波,因文不熟悉业务和相关情况,又不听李途纯一个多星期的苦言规劝,贸然拨付400万元给这家公司。有了这笔钱,这家公司开始到处招兵买马,将原太子奶大批销售人员收归自己门下,轻而易举地掌控了太子奶销售渠道。

        结果,这家公司利用太子奶的销售渠道来销售冒牌太子奶产品,导致太子奶在河南市场的销售额从2008年的4亿元下滑到几千万元。

        翟玉华还指责文迪波不结合太子奶实际情况,不顾及广大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不珍惜太子奶来之不易的稳定局面以及由破产而将引发的各种严重后果,多次单方面对外宣布太子奶破产重组。

        “甚至在市政府确定了太子奶不搞破产的基调后,他还公开接受数十家媒体采访,宣扬破产重组是太子奶的惟一出路,造成债权人大面积恐慌,直接引发了多起打架闹事等社会不稳定事件。”翟玉华说。
      高科奶业属于强占经营管理权吗

        “你是个替人看牛的,哪有私自把人家牛卖掉的道理?”翟玉华认为,高科奶业拒不移交经营管理权,主要是怕暴露自己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黑洞”,所以坚持要让太子奶破产,把李途纯羁押起来,就是为破产扫清障碍。

        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文迪波又反复强调要搞破产重组,这成为李途纯要求收回太子奶经营管理权的主要理由。

        早在去年7月1日,李途纯就向株洲市市长、副市长及相关领导递交了《太子奶不能走破产道路的报告》。这个报告说,太子奶债务涉及全国30个省市的上万债主,“全是身家性命血汗钱”,企业破产会激化与债主的关系,加之几千员工失业,会形成不稳定因素。

        报告还说,一旦舆论炒作破产,“刚刚恢复信心的市场、经销商、消费者立即受到重创,停止消费、停止打款,销量再次急剧下降。重新恢复信心更为不易”。

        去年7月26日和9月25日,李途纯又两次向有关方面递交报告,表达了由原太子奶创业团队全面接管企业经营事务的想法,从对品牌的感情、产品销售、资金筹措、债务偿还、投资引进、人才重聚等方面阐述了“除创业者外任何人不能同时具备不能同时做到”的六大优势。

        但是,高科奶业一直牢牢控制着太子奶的经营权。李途纯认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文迪波用尽谎言成功诱骗政府领导”。

        去年12月,李途纯率领管理团队到市政府请命,请求重新接管太子奶以挽救当时危机局面,政府经过利弊权衡后同意了李途纯的请求,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签署了《资产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纳租金,租金为每年5500万元人民币。”

        今年4月,李途纯致函高科奶业,声称“截止到2010年4月30日,贵公司仍掌控、经营、占用太子奶集团30多亿元核心资产(尚不包括品牌无形资产)未付分文费用”。

        这份函件还说:“目前贵公司仍掌控经营我方30多亿元资产(尚不包括商标、品牌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的资产(或贷款)利润率计算,贵方应付我方的费用每年不低于1.5亿元。贵方承诺只给付5500万元至今分文未付,显然严重损害我方各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月31日,太子奶发布《太子奶集团收回核心资产和经营管理权的重要声明》,称高科奶业4月15日在一份声明中已公布变更为民营控股公司并已办好手续,且租赁合同早已到期,经确认的租赁费仅2000万元,租赁期间五大核心条款已全部违约,等等。因此,李途纯要求收回核心资产和经营管理权,并声称对21亿元债务终身负责。

        6月7日,李途纯被株洲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带走”,直至7月27日被宣布批捕。

        “这是个冤案。”翟玉华说,他8月份从一个朋友那里了解到太子奶的案情,就决定要尽全力帮李途纯一把。

        “你是个替人看牛的,哪有私自把人家牛卖掉的道理?”翟玉华认为,高科奶业拒不移交经营管理权,主要是怕暴露自己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黑洞”,所以坚持要让太子奶破产,把李途纯羁押起来,就是为破产扫清障碍。
      李途纯涉嫌罪名是否成立

        赵秉志认为,太子奶和李途纯个人为了太子奶的生产经营,向太子奶的经销商和有关员工收取准备金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借款的行为,属于单位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性质,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特征,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使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偿还或者归还,也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李途纯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翟玉华认为,这个罪名根本不成立。

        侦查机关认为,截至2009年12月,湖南太子奶集团在全国范围内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3亿余元,其中绝大部分没有兑付。该1.3亿元不仅包括以 “货款准备金”名义向经销商集资约5600万元,还包括向以“高利贷”方式借款5000万元至6000万元,其余还有向员工集资的数百万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司法机关存在滥用刑事司法权之嫌,应立即释放李途纯,对该案予以撤销,立即恢复李途纯及太子奶所享有的正当民事权利,并保证不予非法干涉。”翟玉华说。

        “货款准备金”来自太子奶在2008年发的湘太集[2008]2号《货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和[2008]3号《关于<货款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翟玉华说,这两个文件是太子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三聚氰胺事件冲击而开展的自救行为,并不违法。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陈兴良教授的观点与翟玉华一致。

        赵秉志、陈兴良与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法律事务部专业人员一起,对李途纯案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于9月7日出具了一份《法律咨询意见书》。

        这份意见书认为,太子奶在内部向特定经销商及太子奶集团特定身份的员工收取准备金,没有面向社会公众,属于单位内部的生产自救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太子奶在单位内部向经销商和高层员工集资用于生产经营,并没有扰乱金融秩序,因而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至于太子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借款的行为,《法律咨询意见书》认为属于民间借贷,即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偿还,也应当按照民事纠纷的性质加以解决,而不能混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法律咨询意见书》说,无论是太子奶向经销商和有关员工收取准备金,还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借款,尽管有些是以李途纯个人名义进行的,但由于各种款项均用于太子奶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属于太子奶的单位行为,而不是李途纯的个人行为;在太子奶不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的情况下,李途纯个人也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赵秉志认为,太子奶和李途纯个人为了太子奶的生产经营,向太子奶的经销商和有关员工收取准备金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借款的行为,属于单位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性质,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特征,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使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偿还或者归还,也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