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细则一(6)
    日期:2008-06-10 14:50  编辑: admin  来源: 未知  查看:
    核心提示:第十五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经营停用


             

      第十五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