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家乐福出售过期酸奶按“以一赔十”赔偿
    日期:1970-01-01 08:00  编辑:   来源: 厦门热线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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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酸牛奶都过期了,竟然还在厦门家乐福销售。昨日,记者从厦门工商部门了解到,在思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调解下,对买到1瓶过期光明双果粒酸牛奶的消费者张先生,家乐福按“以一赔十”的规定向他赔偿了86元。

        张先生发现11月11日在家乐福商场购买的光明双果粒酸牛奶的保质期是11月9日,11月12日他向思明区消保会举报,并要求按规定予以处罚。

        思明区消保会经过现场调查后确认张先生的举报属实,家乐福承认由于工作失误,确有光明双果粒酸牛奶过期仍然摆放在货柜上,经张先生指出后,商场已经立即下架。最后,家乐福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一赔十,赔偿张先生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