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细则二(3)
    日期:2008-06-10 14:52  编辑: admin  来源: 未知  查看:
    核心提示: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二)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三)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二)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三)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第三十一条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